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次性完整告知工作规程(试行)
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
一次性完整告知工作规程(试行)
为加强诉讼服务工作监督管理,提高诉讼服务工作效率和质量,促进诉讼服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,强化司法为民责任意识,向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一条 一次性完整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、代理人向本院咨询或申请办理起诉、申请执行、申诉、信访等事项时,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完整告知相关事项的办理流程、所需材料、时效期间、法律后果,或者不予办理的理据等的制度。
第二条 对于当事人、代理人的立案申请,如提交的材料完整且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依法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并一次性完整告知案件案号、经办部门、经办人、查询或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告知的后续事项。
第三条 对于当事人、代理人的立案申请,经审查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,应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,并指引当事人解决的途径或方式。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,依法依规处理。
第四条 对于当事人、代理人的立案申请,如诉讼材料欠缺、诉状或申请书的内容或形式等不符合立案规定要求的,应作如下处理:
(一)对于在窗口现场立案的,若材料可当场补充、补正的,应指导当事人当场补充、补正并办理后续立案手续;若材料难以当场补充、补正的,经办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《补充、补正材料一次性完整告知书》,告知须补充、补正的材料及补充、补正的期限和不按期补正的后果;
(二)对于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的,审查人员应在网上立案系统一次性完整告知该次立案申请须补充、补正的材料,并向当事人提供所需补充、补正的诉讼文书样式。
当事人补充、补正材料后,审查人员应及时审查,认真核对所缺材料是否已补齐。补齐材料且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并一次性完整告知案件案号、经办部门、经办人、查询或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告知的后续事项。若补充、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,审查人员应耐心解释说明,并指引解决的途径或方式;当事人坚持申请立案的,依法依规处理。
第五条 对申请缓交、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或其他类型司法救助的当事人、代理人,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完整告知申请条件、所须提交的申请材料、证明材料及审批流程,指引其依法提出申请。
第六条 当事人、代理人前来本院或以电话、网络等方式咨询立案或其他相关诉讼、执行等事务时,经办人员应参照上述立案申请事项规定,对其所咨询的相关事项进行一次性完整告知或答复。
第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